东莞市大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321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27日23时51分,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因超限超载在沙田镇沙田大道路段被查获,我单位执法人员卢永辉、段煌于2026年03月03日对司机张庭武进行调查,司机张庭武表示该车2026年02月27日晚被查处时,车上装载的是泥土,从长安镇福海路中建一局OPP高级人才房机电项目工地装载出场,要运到沙田镇临海北路工地。该趟运输需要收取运费(300元),由公司后续结算收取。2026年03月03日,经查询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东莞市大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为迁出(转籍)状态。东莞市大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04月15日委派授权委托人石隆到我单位进行补充调查。车队长石隆对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因超限超载在沙田镇沙田大道路段被查获一事予以确认,该公司已补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发证日期为2026年03月06日。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已补办理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为2026年03月20日。当事人使用粤SJ7006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截图、协助调查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输2021年版,序号:86),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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