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虔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323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5月08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廖学军、邹军根据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线索推送,对东莞市虔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谭叶枫进行询问调查,通过统计核实,发现东莞市虔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领日期起为2025年07月04日)在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05月08日期间有10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公司货运车辆总数为34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29.4%(2025年07月04日至2025年12月09日该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4.7%已立案查处,案件编号:441916202500126)。东莞市虔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年版)》(序号:C00007),道路运输企业1年周期内已被停业整顿1次,又达到停业整顿情形的,违法程度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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