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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正权(身份证号420221********575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30 09:42:43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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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正权(身份证号420221********5750):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6〕001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3月31日09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国道G220线K2562+480m左幅(汇鸿工业园旁)对在公路内靠边停放的粤SY8F15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祝正权(身份证号420221********5750),其在公路上靠边区域支帐篷、摆标志牌,并利用粤SY8F15轻型厢式货车的货箱装载、悬挂展示汽车坐垫,其陈述此行已按人民币35元售出1个汽车坐垫。经调查,本机关认为祝正权使用粤SY8F15轻型厢式货车于2026年03月31日在国道G220先K2562+480m左幅(汇鸿工业园旁)有在公路上摆摊设点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鉴于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污染,未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程度轻微,符合“首违免罚”情形,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2021年版)》(序号:9)、《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序号:34)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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