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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红里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30 09:42:4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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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红里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355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4月14日15时5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万江街道滘联园区路路口处对赣C3N284中型罐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赣C3N284中型罐式货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现场检查时,司机高允帅驾驶赣C3N284正从万江鸿程油库装载柴油5吨运往东莞市厚街镇,司机现场出示的电子运单显示起运地为东莞市厚街镇鸿程石化,目的地为东莞市南城街道永隆工业区,此趟运输实际轨迹与电子运单不符,赣C3N284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司机、押运员均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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