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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建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6-08-14 09:22:5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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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建伟: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419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4月24日09时5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南城候机楼对出路段与交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粤SDX7906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司机农建伟使用粤SDX7906小型轿车通过如祺出行平台接单,于2026年04月24日09时07分搭载一名乘客从锋盈汽车美容养护快修(东城中信阳光澳园店)到东莞CBD国际航空港(南城城市候机楼),通过如祺出行平台收取车费10.42元。粤SDX7906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司机农建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农建伟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查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查询、订单信息、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序号:265),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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