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友: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459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6月29日20时15分,执法人员李劲、赖庆林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洪梅站对粤SA58277小型普通客车开展行政检查,经查,粤SA58277小型普通客车共有司乘人员3人,执法人员对司机陈俊友与乘客向阳做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乘客向阳表述他是在微信滴滴出行下单,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到东莞市洪梅医院,全程车费一口价16.22元,不认识司机陈俊友。司机陈俊友陈述他在阳光车主软件接到乘客的订单,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门到东莞市洪梅医院,执法检查时司机已经结束订单,平台显示费用22.7元,乘客未付款给平台。粤SA58277小型普通客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83681号),司机陈俊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发现陈俊友有使用粤SA58277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场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责改〔2026〕130039号),责令立即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手机截图等证据为证。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道路运政)》(序号:265),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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