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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6 09:40:5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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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敏: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498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7月12日15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万道路与环城西路辅路交界处对粤SDU9302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梁敏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使用粤SDU9302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司机梁敏通过曹操出行平台接单,本趟运输从万江到南城水濂山,刚出发于2026年07月12日15时40分被查处,司机端显示费用为7.31元,是当天第二单,当天总收入是28.54元。司机梁敏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平台数据截图、现场照片、网约车合规查询截图、互联网政务便民系统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265),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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