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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汉武(身份证号412822********665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08:31:0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大 、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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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汉武(身份证号412822********6659):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6〕0023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6月29日10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刘期霖在东莞市凤岗镇碧湖大道阿斯顿(东莞)科技园门口路段对正在摆摊售卖西瓜的豫Q7Q838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暨摊贩主是沈汉武,其陈述在该处售卖西瓜已售出2个,取得销售金额50元。当事人沈汉武有在公路上摆摊设点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根据《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省市清单合并整理)》(一序号:34),对在公路上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对方堆放物品,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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