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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9-16 10:41:2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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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号:粤东交违通[2020] 0436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驾驶员使用粤KK5208大型客车于2020年08月24日在东莞市虎门镇太平花园小区对面路段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为。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的驾驶员使用大型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查处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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