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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张强)
发布日期:2020-10-30 09:51:3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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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0〕0514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SY0830重型自卸货车于2020年09月08日16时25分在沙田镇杨公洲村路口涉嫌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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