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东莞市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1〕031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驾驶员蓝良森使用粤S84036大型客车于2021年05月02日11时40分在东莞市虎门镇莞太路地铁虎门站旁涉嫌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行为,以上有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的驾驶员蓝良森使用大型客车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被第一次查处且数额在1000元以下,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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