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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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东莞市豪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1-14 08:12:04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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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豪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1〕0751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S80543、粤S98078、粤S98089、粤S98182、粤S80532、粤S98183、粤S98178大型客车于2021年11月22日17时15分在东莞市长安镇和兴路东安小学门口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以上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豪程公司法人代表询问笔录、小雅旅行社受托人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两台以上营运客车从事同一趟非法营运活动一年内被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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