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细源: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2〕0010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S8Z51R小型轿车于2021年09月20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路广发银行路口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肆角肆分(18.44元),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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