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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曾永东)
发布日期:2022-02-28 06:31:08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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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东: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1〕075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曾永东使用粤B2V75S轻型厢式货车于2021年09月18日15时00分在东莞市凤岗镇凤岗派出所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被第二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处罚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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