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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曾庆标)
发布日期:2022-03-16 06:31:06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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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标: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2〕012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S13283中型普通客车于2022年01月23日13时03分在寮步镇寮城中路汽车客运东站对面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曾庆标)、询问笔录(陈树军)、询问笔录(邓俊康)、询问笔录(苏威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中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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