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卓平: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2〕0018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湘L67168中型厢式货车于2021年12月17日10时04分在东莞市石排镇石横大道下沙加油站涉嫌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中型厢式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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