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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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杨胜浪)
发布日期:2023-02-15 15:45:4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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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浪: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05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贵AE6Z59小型普通客车于2023年01月15日09时40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湖高速路口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视频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车辆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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