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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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徐敏)
发布日期:2023-05-15 10:34: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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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221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根据《关于协助落实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5·5”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建议的函》提供线索,对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综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家用、股东兼主要负责人徐敏以及“5·5”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涉事驾驶员梁华炎的询问笔录,发现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03月24日15时40分,本机关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财富大厦B座402对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复查。经核查,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不能出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公司申请注销手续等有关资料,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徐敏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协助落实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5·5”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建议的函》、视频资料、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你作为广美(东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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