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炎: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278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S83761轻型厢式货车于2023年05月26日09时21分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育才路沙县小吃餐饮店门口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被在广东省内一年内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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