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余国锋货物运输服务部(余国锋):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33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6月19日20时45分,你单位使用粤L80790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江大道明哥农庄路口,涉嫌超限超载被本机关治超办查扣。2023年06月25日15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桥头镇桥安停车场对该车辆进行过货及调查。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有使用粤L80790重型自卸货车涉嫌使用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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