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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谢贤贵)
发布日期:2023-08-31 15:47: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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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贤贵: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389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3年07月25日21时25分在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希合包装制品厂,涉嫌使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赣F97817重型仓栅式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谢贤贵涉嫌使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赣F97817重型仓栅式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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