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曹锡)
曹锡: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422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08月14日15时20分在东莞市厚街镇超限检测点监督车辆卸货时发现你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桂KVR8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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