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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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东莞市祥旭宏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9-18 09:29:4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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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祥旭宏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41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SGC593轻型厢式货车于2023年7月5日15时5分在东莞市桥头镇石竹山水园红绿灯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经检测,该车所运输的货物闭杯闪点<5.0℃(报告编号:WXCP2300065-003),属易燃液体。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频资料、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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