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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李志刚)
发布日期:2023-09-18 09:29:4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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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号:粤东交违通〔2023〕038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SX2Q39轻型厢式货车于2023年06月07日01时00分在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泓鑫压褶厂附近)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行为,以上有车辆、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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