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459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9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朱启弟、邱荣强对驾驶员刘继应驾驶赣CBK182(湘K91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年09月09日23时59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三中路段超限超载被治超联合执法人员查处一案进行补充调查,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为车主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刘继应,车上运载的货物为石渣,由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安排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海关旁边工地运载到惠州市惠阳区约场新清大道工地,运费由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结算,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且无法当场改正,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赣CBK182(湘K91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年09月09日23时59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三中路段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道路运输信息查询结果资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一年内第1次被查处,且无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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