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绵: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47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8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道滘镇大鱼沙村北环西路对粤ST96A1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经核查,货车内有燃气钢瓶24个,其中15Kg重瓶14个、空瓶5个,5Kg重瓶5个,2023年5月29日在道滘镇新兴派出所一楼办公室对当事人王锦绵进行第二次询问,发现王锦绵有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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