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深圳市中瓴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瓴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53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李元生使用粤BMY927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年10月17日11时40分在G220凤岗镇骏宇红绿灯路段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在广东省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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