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惠州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
惠州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535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朱业洪使用冀DG1N5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于2023年10月11日21时20分在东莞市企石镇120省道65公里99米运输沙,该趟运输收取运费550元,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第二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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