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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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惠州市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30 16:41:2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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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53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10月3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林铭伟、陈锦涛在东莞市清溪镇北环路上元路口路段对驾驶员张通驾驶粤LH100挂(粤L62656)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为惠州易得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张通,车上运载的货物为石子,由惠州易得运输有限公司安排从惠州市惠阳区约场运载到东莞市谢岗镇冠峰搅拌站,运费由惠州易得运输有限公司结算,经核查,粤LH10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已取得车辆营运证,惠州市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测量,粤LH10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栏板原高度为0.6米,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栏板高度为0.9米,加高了固定栏板高度为0.3米,存在加高栏板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且无法当场恢复原状,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LH100挂(粤L62656)重型自卸半挂车于2023年10月31日10时09分在东莞市清溪镇北环路上元路口路段涉嫌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粤LH10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栏板原高度为0.6米,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栏板高度为0.9米,加高了固定栏板高度为0.3米,加装高度超过原高度50%,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擅自加高栏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法当场恢复原状,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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