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深圳市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295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11月27日,粤SX0821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江镇辖区内超限超载被查处,该车为4轴车辆,现场检测总重42.67吨,超限超载11.67吨,经该车司机陈述货物是在深圳市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内装载出场的。2022年12月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进行源头调查,经查,在该公司的过磅电脑上发现有该车的过磅出场记录(42.67吨),该公司的负责人黎兴权陈述,上述车辆司机所述情况属实,深圳市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涉嫌为粤SX0821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配货行为。
二、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车辆入场照片、装载过磅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为粤SX0821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配货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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