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湖镇镇谢建明运输服务部(谢建明):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3〕0612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11月05日,粤L88025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路行驶时因超限超载被查处,发现该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2023年11月0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黄江交通运输分局一楼询问室对车辆所有人司机谢建明进行调查询问,其陈述,车上装载的风化石是从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污水处理厂项目工地内运到惠州市龙溪镇,该趟运输的运费是900元一车,运费在运载货物出场时已收取,博罗县湖镇镇谢建明运输服务部(谢建明)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博罗县湖镇镇谢建明运输服务部(谢建明)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粤L88025重型自卸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博罗县湖镇镇谢建明运输服务部(谢建明)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粤L88025重型自卸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1月15日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