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客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06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1月27日09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厚街镇东方兴业城内一森木业前对安徽新客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皖A6H301大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经对司机张传凯调查得知,该车辆是从安徽省合肥市发班,目的地是河南驻马店市,检查时车上共有乘客37人,均在厚街镇东方兴业城内上车,车费为280元,司机称乘客都是通过电话联系买票沿途上车,该趟运输非包车行为。经核实,你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皖A6H301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公司及车辆经营范围均含省际包车客运,本机关认为你涉嫌使用皖A6H301大型普通客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责令改正通知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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