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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南阳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3-01 11:01:3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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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046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1月27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廖厦明、邱荣强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红绿灯路口路段依法对豫RN8383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车主为南阳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为刘宇,该车车上共有1名乘客(姚有芳),该名乘客陈述是通过名片电话联系该车驾驶员在河南省南阳市车站路边乘坐上该车,要到东莞市凤岗镇,并要收取车费,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车费180元,经核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持有省际包车线路标志牌(南阳市至东莞市),现场能出示包车合同,车上乘客姚有芳系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豫RN8383大型普通客车于2024年01月27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红绿灯路口路段涉嫌有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一年内第1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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