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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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恩施市运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3-15 11:09:0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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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运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075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2月08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军武、梁淦均在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上沙路段旁对鄂QLZ009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于当天上午7时左右从深圳观澜装载乘客出发,停靠在被检查地点准备上1名乘客,该趟运输的起点是深圳观澜,目的地是湖南邵阳。鄂QLZ009大型普通客车持恩施至深圳省际包车标志牌,有效期是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9日,主要途经地包含东莞。恩施市运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鄂QLZ009大型普通客车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以上有视频资料、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包车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大型普通客车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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