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佛山市鑫鸿运输有限公司)
佛山市鑫鸿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078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E59167中型厢式货车于2024年01月22日09时10分在东莞市企石镇企桥路运输危险货物50瓶48公斤的液化石油气,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当场为此次运输制作了危险货物运单,但是该运单押运员潘家盛与实际押运员蔡湘辉不符,不属于当场改正,以上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危险品运输押运员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符合当场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适用《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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