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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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陆永山)
发布日期:2024-06-28 08:52: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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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永山: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218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6月17日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叶柳萍、刘巍联合石排交警大队、从莞高速交警大队在东莞市石排镇从莞高速收费站出口开展“春雷”联合执法、高速治超行动时,发现陆永山通过T3平台接单,驾驶网络预约出租车粤SDN0219小型轿车运载乘客苏敏从凤岗镇去往石排镇;该趟运输司机端平台显示车费为100.98元,你本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陆永山使用粤SDN0219小型轿涉嫌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车辆道路运车证复印件、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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