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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米兵:《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8 11:08:2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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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米兵: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318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12时00分在东莞市G94珠三角环线高速石碣收费站对你所驾驶的车辆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你使用粤S67FP9小型普通客车装载14名乘客,分别从东莞市大朗镇和万江镇载客前往目的地湖南省嘉禾县,与乘客商定该趟运输的车费为每位人民币110至180元不等,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你所驾驶的粤S67FP9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伍春娇,车主无参与实际经营。该车辆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省执法系统案件查询、身份证复印件、省道运管理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自2024年至案发时在我省范围内未被查处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记录,此次违法为本年度首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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