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祥龙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4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19日08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厚街交警大队在东莞市厚街镇湖景大道广州入口路段对赣FD7073大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经对抚州祥龙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司机李平询问得知,该车辆由深圳龙华发班至江西抚州,查处时车上共有乘客45名,其中8名乘客在厚街湖景大道广深高速广州入口路段上车,票价为200元,该车持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有旅游包车合同,经核实,部分乘客不属包车合同内的乘客,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赣FD7073大型普通客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含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使用赣FD7073大型普通客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省际包车线路牌复印件、旅游包车合同复印件、司机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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