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宁分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22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湘ED4865大型普通客车于2025年01月14日12时00分在东莞市石碣镇莞深高速收费北站入口被查涉嫌有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当时车上共有47名乘客,分别在深圳市龙岗汽车站上车46人,其余1人在东莞市东城街道联大家私城附近上车,目的地均为湖南新宁县,车费为每人人民币220元不等,上车前没有经过安检;驾驶员现场出示湘ED4865的线路标志牌的行驶路线是:新宁至深圳,线路标志牌号码为湘运班字E00022号,道路运输证号为湘交运管邵字430528100259号。以上情况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湘ED4865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线路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省执法系统案件历史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你单位使用大型普通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自2025年1月1日至案发2025年1月14日时在广东省范围内系第一次被查处,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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