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礼明: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2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2月27日15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麻涌镇漳澎停车场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麻涌镇漳澎停车场内有一间无牌维修店正在进行机动车维修,为一辆粤S19333/赣DV677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切割车身车门,收费200元/次。经核查,该店经营人为许礼明,该店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机动车维修备案手续。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许礼明经营的维修店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店仍在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经系统复查,该店仍未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机动车维修备案手续。许礼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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