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祥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39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17日21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叶柳萍、陈树雄开展执法巡查时,对停靠在东莞市石排镇东部快速桥底附近路段的桂E37517大型客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属当事人所有,办有电子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核准路线是北海至东莞,停靠站点是北海市第二运客运服务站、东莞市塘厦汽车客运站;该趟运输为班车客运,从塘厦汽车客运站发班,去往广西壮族自治区;车上载有乘客21人,其中1人在塘厦汽车客运站购票上车,20人在大朗、常平镇等非核准停靠站点上车;乘客林小云在常平镇路边上车,拟往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费200元。当事人使用桂E37517大型客车涉嫌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电子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客运标志牌复印件、乘客车费支付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59),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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