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里昂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45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24日15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陈树雄、叶柳萍联合石排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对途经东莞市石排镇从莞高速石排入口的桂C36730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属当事人所有,办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省际、省内(市际)包车客运;车上载有乘客34人,分别在东莞市万江街道、南城街道等地路边上车,均去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乘客杨家炎在万江街道路边上车,去往贵州省,车费450元;驾驶员陈常花是当事人聘请的司机,该趟运输为包车客运,现场不能提供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合同。当事人使用桂C36730大型普通客车涉嫌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乘客车费支付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5),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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