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60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19日14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刘期霖、彭妮妮在东莞市凤岗镇龙平西路凯斯登酒店旁对粤BW7613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深圳市宝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道路运输证》,持深圳市龙岗长途汽车客运站至湖南武冈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粤运班临字B015006号),无中途停靠站点,途经路线不含龙平路,其在本案停靠的站点不在规定运行线路范围内。驾驶员陈述该车车上共17名乘客,6名在深圳市龙岗车站上车,车费340元,11名乘客在站外上车,车费200元。乘客达小英陈述其在深圳龙岗长途汽车客运站外上车去湖南武冈,微信支付车费280元。乘客江秀高陈述其在凤岗汽车客运站外面上车去湖南洞口县,现金支付车费300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BW7613大型普通客车于2025年01月19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龙平西路凯斯登酒店旁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大型普通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二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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