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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朝:《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30 09:33:1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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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朝: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47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4月15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横沥镇北环路山厦工业区红绿灯前路段,发现司机黄政朝驾驶粤SQ2981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乘客,车上有4名乘客,分别东莞市、深圳市上车,目的地是广西贺州市,其中2名乘客的车费是230元/人,到达目的地后由司机收取。黄政朝涉嫌使用粤SQ2981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使用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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