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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明:《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6 11:26: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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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明: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6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4月25日2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范芳亮、刘期霖在东莞市凤岗镇金鹏路东实旗晖花园路段对粤SDT1562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服务驾驶员周海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在滴滴车主平台接取本案行程订单,运送在微信滴滴小程序下单的乘客王金乾从塘厦镇东北饺子王(高清路店)去景龙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执法人员检查终止行程,乘客支付车费27.3元,服务驾驶员从平台收入19.5元。本机关认为你周海明使用粤SDT1562小型轿车于2025年04月25日20时10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鹏路东实旗晖花园路段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乘客乘车订单信息截图、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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