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紫兰灯具商行(经营者:林农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W68N9M):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99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5月19日18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朱启弟、彭剑接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委会通报,在东莞市清溪镇九乡管理区金竹街30号东莞市澳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粤B5J02H轻型栏板货车运输危险货物后将该车辆和货物押送到九乡村委会警务区,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19时00分到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委会依法对由驾驶员林农祥驾驶的粤B5J02H轻型栏板货车运载货物进行检查,经调查,粤B5J02H轻型栏板货车的车主是深圳市龙岗区紫兰灯具商行,驾驶员林农祥为深圳市龙岗区紫兰灯具商行的经营者兼驾驶员,粤B5J02H轻型栏板货车由深圳市龙岗区紫兰灯具商行(经营者:林农祥)负责使用,该车车上运输运载的货物是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组,数量共4个电池组,由深圳市龙岗区紫兰灯具商行的经营者兼驾驶员林农祥本人在货拉拉APP平台接单(订单编号为2969671743680937984)负责驾驶该车从东莞市凤岗镇正广通物流园C区1档运载到东莞市清溪镇九乡管理区金竹街30号东莞市澳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趟运输要收取运费82.92元,由深圳市龙岗区紫兰灯具商行的经营者兼驾驶员林农祥通过货拉拉APP结算收取运费,此趟运输是由深圳市龙岗区紫兰灯具商行的经营者兼驾驶员林农祥本人负责安排实施运输,经核查,车上运输的货物为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组,数量共4个电池组,联合国编号为UN3480,属于类别9类危险货物(锂离子电池组(包括聚合物锂离子电池)),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深圳市龙岗区紫兰灯具商行(经营者:林农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B5J02H轻型栏板货车于2025年05月19日18时00分在东莞市清溪镇九乡管理区金竹街30号东莞市澳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道路运输信息查询结果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你(单位)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行为一年内第1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停止运输经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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