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222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5月14日09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妮妮、刘期霖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BAH3538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服务驾驶员杜恒荣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该车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运载乘客管长智从中国石化(深圳心润加油站)去东莞市塘厦镇倍思第二产业园,截至执法人员检查终止行程,乘客通过飞书APP-滴滴企业版支付车费51.51元,服务驾驶员从滴滴车主平台收入39.6元。经我单位发出协助调查通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卓威6月5日来我单位配合调查,其陈述本案粤BAH3538服务驾驶员情况与行程与上述无异。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运营滴滴出行APP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机关认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使用粤BAH3538小型轿车于2025年05月14日09时40分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涉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以上有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小型轿车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二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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