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晖辉: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264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6月23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余树华、苏伟斌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南杨梅岭广龙高速桥下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对驾驶员葛晖辉驾驶粤SD73151进行检查,当时车上载有1名乘客,经对驾驶员葛晖辉和乘客黎聪进行询问,乘客从松山湖达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2号门)上车,目的地是东莞东坑时代公寓,驾驶员是通过高德地图神州平台接单联系到该乘客的,费用通过高德出行神州平台进行结算。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平台显示收取费用16.04元,乘客平台显示支付费用15.29元,驾驶员葛晖辉现场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能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从业人员信息查询驾驶员葛晖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葛晖辉有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常住人口登记卡照片、乘客身份证照片、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车辆营运证信息、订单信息、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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