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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31 09:03:2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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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26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5月29日14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赖庆林、李劲联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在洪梅镇梅海路千里马轮胎路口对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进行检查,经询问,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装载有2.19吨柴油,从东莞市中堂镇鸿程油库运往东莞市洪梅镇千里马轮胎店路口,该趟运输的实际经营人为王广(412826********7519),通过帮其他货车加油赚取差价两毛一升。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11700101113),本人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状态为停运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对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实施强制措施,制作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东交强措〔2025〕130003号)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经营。2025年7月18日,洪梅公安分局提供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实际经营者王广的讯问笔录。经调查,本机关认为王广使用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于2025年05月29日14时00分在洪梅镇梅海路千里马轮胎路口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公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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