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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经泉:《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5 09:25:1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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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经泉: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281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7月31日11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叶柳萍、陈树雄在东莞市石排镇超限检测点对石排交管大队根据市交通管理支队重点车辆线索在石排镇工业大道拦截的粤SZ0B29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雷经泉以及车上乘客进行询问和取证。经查,粤SZ0B29小型普通客车属驾驶员雷经泉本人所有,未办有道路运输证;雷经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被查时,车上载有乘客8人,均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上车,其中6人去往东莞市,2人去往深圳市龙华区;该趟运输是乘客通过手机联系雷经泉的,雷经泉驾驶该粤SZ0B29小型普通客车到指定地点接载乘客,并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其中6名乘客每人支付车费150元。雷经泉使用粤SZ0B29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进行扣押,以上有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省执法系统营运车辆查询情况、省执法系统营运业户查询情况、司机驾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45),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停止经营,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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